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体育教学部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部门党组织支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主持。出席人员为党组织支委委员,不是党组织支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党务秘书列席会议。如有需要,还可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指导。
第三条部门党组织支委会议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体育教学部党组织支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有关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二)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有关事项,研究分析党建工作中的问题,定期听取所属党员及职位委员支委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干部推荐和培养、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班子自身建设、所属党支部建设等有关事项,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六)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有关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七)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研判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
(八)研究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九)研究涉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经费预算和使用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十)研究涉及教师聘任和管理、职称评定、评奖评优评定、教职工考核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会议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书记确定。
第六条除突发重大事件等急需要临时动议外,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纪律
第七条会议议题和具体时间、地点由党务秘书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党组织书记请假。
第八条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党组织书记进行末位表态。
第九条部门党组织支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会议由党务秘书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纪要,由党组织书记签字;会议记录和纪要须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讨论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未出席会议的党组织委员,会后由党组织书记向其转达本次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党组织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所属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党务秘书传达和催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第十五条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经部门党组织支委会议充分讨论后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务秘书和办公室主任要做好衔接,及时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体育教学部直属党支部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