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兰州财经大学
二、承办单位
体育教学部、校团委
三、竞赛时间及地点
(一)竞赛时间:第一阶段:6月
第二阶段:10—11月
(二)竞赛地点:校足球场
四、参加单位及场地要求
(一)参赛单位:
各学院组队参加
(二)场地要求:
1.观众席与比赛场地之间需隔离,比赛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比赛场,观众一律上看台观看比赛。
2.各学院制作的各类条幅需按要求在指定位置悬挂。
五、报名及运动员资格
(一)报名:
1.各参赛队队员应为兰州财经大学各学院在籍、在册的学生。各参赛队可报领队1名(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练员2名(一人必须为本学院教职工)、队员25名(其中学生20人,教职工3-5人),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比赛。
2.运动员报名号码在报名时确定后,赛季内不得更改,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且每队至少2名守门员。
3.每赛季9月1日至9月31日为二次报名,间歇期每队替换人数不得多于5人。
4.各单位须按照竞赛委员会统一制式的报名单逐项认真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材料(含电子版报名表、电子版照片、电子版全队合影及参赛代表队logo)务必于2016年6月3日前交至联赛办公室或发至lzcczuqiu@163.com邮箱。
5.各参赛队于报名截止日前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1)报名表原件(加盖公章);
(2)参赛运动员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全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附被保险人名单);
(4)参赛队员近期免冠两寸照片2张。
6.报名截止日期后不得变更或增补运动员。
7.比赛期间各参赛运动员须持参赛证、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备查。
8.已在校内办理当年个人意外保险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大会出具证明。
9.所有参赛队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1000元,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未发现弄虚作假、打架、罢赛、弃权、打骂裁判、投掷矿泉水瓶及杂物、损坏公物等现象,如数退还。
(二)运动员资格:
1.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正式录取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及研究生。
2.进修班、干训班、专修班、短训班、培训班、代培班和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自修大学等非全日制大学生均不得报名参赛。
3.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校在读,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和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此项赛事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竞赛办法
(1)本次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进行。
(2)具体联赛日程由联赛委员会制定。
(3)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作出调整或更改。
七、积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本赛季赛程全部结束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如仍相等,则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如仍相等,则按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如仍相等,则由积分相等的队抽签决定名次。
八、比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最新修订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方法》。
(三)比赛使用5号球。
(四)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五)每场比赛开始前20分钟,各队填报11名首发队员和替补队员名单,每场比赛允许替换5名队员(教职工队员除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本场不能重新替换上场比赛。
(六)参赛时运动员必须携带本人《参赛证》、《学生证》、《身份证》,并在比赛前交由裁判员验证,未带证者不得参赛。
(七)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的红、黄牌规定如下:
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八)在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停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终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终止时实际比分为准。
(九)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或无法进行,经组委会研究讨论后另行通知。
(十)参赛各队须准备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参赛队员须着统一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比赛短裤的颜色必须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
6厘米
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上场队员不得戴有明显镜框的眼镜。参赛队员一律穿胶钉足球鞋,参赛队员须佩带护腿板,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十一)各参赛队无论任何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由当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赛组委会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取消该运动队的参赛资格;
2.取消该队的比赛成绩;
3.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发生的红、黄牌取消,但对非体育道德行为作出的追加处罚依然有效;
4.其他追加处罚。
九、仲裁委员会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委会相关成员组成。
(二)比赛设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联赛开始前经举报审查资格不合格者,将取消该队员参赛资格,裁判员与委员会成员协助实施。
(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凭本人运动员参赛卡(学生证、身份证备查)参赛,比赛期间必须随身携带。若运动员参赛卡丢失,应及时上报书面证明(盖章),并提供纸质版注册表及参赛运动员学生证、身份证原件。
(四)比赛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各运动队可对有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员进行申诉,凡对参赛运动员(队)的资格问题有异议提出申诉者,必须与赛前向纪律审查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和2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经受理,如属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如败诉则不予退还。
(五)如在比赛期间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一经核实,扣除保证金,取消该单位本次比赛竞赛成绩。
(六)资格审查流程:
1.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
2.参赛运动员基本信息公示(网站)
3.监督举报。
联 系 人:杨博
办公电话:18693939096,5252812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为获得联赛冠军的队颁发冠军奖杯。
(二)为获得联赛前六名的队颁发锦旗及证书。
(三)设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各一名,最具人气团队、文明啦啦队奖,同时,在网络平台设最具人气球员等奖项,对获得各奖项者组委会为其颁发奖杯及证书。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按6︰1的比例评选;
十一、裁判员
比赛的裁判员由承办单位培训、选派。
十二、由联赛组委会、竞赛部和校学生会共同组建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
十三、经费
(一)各参赛队的服装、交通等费用自理
(二)所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包括参赛教职工)必须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报名表时需交验保险单,否则不允许参赛。
十四、其他事宜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附件1
2016年度兰州财经大学足球联赛报名表
参赛队:(盖章)领队:教练:
序号
|
姓名
|
场上
号码
|
场上
位置
|
出生
年月日
|
班级
|
学号
|
备注
说明
|
01
|
|
|
|
|
|
|
|
02
|
|
|
|
|
|
|
|
03
|
|
|
|
|
|
|
|
04
|
|
|
|
|
|
|
|
05
|
|
|
|
|
|
|
|
06
|
|
|
|
|
|
|
|
07
|
|
|
|
|
|
|
|
08
|
|
|
|
|
|
|
|
0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16
|
|
|
|
|
|
|
|
17
|
|
|
|
|
|
|
|
18
|
|
|
|
|
|
|
|
19
|
|
|
|
|
|
|
|
20
|
|
|
|
|
|
|
|
21
|
|
|
|
|
|
|
|
22
|
|
|
|
|
|
|
|
23
|
|
|
|
|
|
|
|
24
|
|
|
|
|
|
|
|
25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联系电话:
注:教职工队员须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2016年度兰州财经大学足球联赛
运动员资格审查登记表
运动员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贴照片)
学院盖章
|
学院
|
|
年级
|
|
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
学生证号码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学生证复印件粘贴处
|
学院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兰州财经大学足球联赛各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竞赛部
负责人:杨志俊(13919097934)、邵继萍(13893225716)
成员:张宏伟(17794239678)、王文军(15095353073)、赵越(18419164200)
工作职责:制定竞赛工作计划及竞赛规程,负责报名,比赛编排,成绩统计,奖牌证书的设计制作,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二、仲裁委员会
主任:王学军、康帆(13919367815)
委员:杨志俊(13919097934)
三、资格审查及纪律委员会
负责人:张镭(15214022778)
成员:高强(13893303443)、杨博(18693939096)
工作职责:负责报名资料的汇编统计,运动员注册及资格审查,调查和处理比赛期间的违纪违规时间,监督比赛的过程及各奖项的评选结果。
四、外联部
负责人:王莹莹(18293114639)
成员:王爱萍(13893638836)、吕丽萍(18419164044)
五、宣传推介部
负责人:陆蓉(18893703669)
成员:王祁(18419164377)、徐安琪(18894024934)、刘杰(18419163411)、王彦龙(18919848483)
工作职责:负责开、闭幕式的协调、组织工作,各参赛队会徽、会旗的征集、发布,负责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等渠道宣传、报道赛事情况。
六、后勤保障部
负责人:都彦贵(13893150171)、穆建民(13893110809)
成员:王洪文(13909495163)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完善比赛机制和应急保障措施,落实负责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配备足够应急人员、医疗人员和必备器械与药品,加强赛事的监管,场地器材的准备,对比赛用的器械、场地等进行时时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负责准备比赛所需的各种用品,器材,维持赛场纪律,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七、赛事策划部
负责人:唐作玺(18298317995)
成员:刘杰(18419163411)、王祁(18419164377)、赵越(18419164200)、吕丽萍(18419164044)
八、裁判委员会
裁判长:孙胜利(13893605771)
副裁判长:赵斌(18993096992)、杨敏(13919240343)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区通报批评;
5、全国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全国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章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全国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学生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