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校代表队根据需要适时组建各项运动代表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第二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一年。代表队设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2人。教练员人选首先由教师本人申请及提出拟任代表队的训练报告,竞赛教研室主任向分管部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意见,由分管部领导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三条、主教练对其代表队须提出训练计划和管理细则,经竞赛教研室主任与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代表队队员由主教练员负责选拔,实行主教练员负责制。在训练中要严格执行训练计划和管理制度,同时要注意队员安全。助理教练员要认真协助主教练员做好训练和比赛工作。
第五条、教练员对在训练和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竞赛教研室主任及分管部领导汇报,尽快找出解决办法,以保证训练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教练员对场地和器材的需求要提前与竞赛教研室主任沟通。竞赛教研室协调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必要的保证。
第七条、代表队训练分平时训练、赛前训练和比赛。
(1)、平时训练每周3次,每次2小时。
(2)、赛前训练分省内比赛和省外比赛:
a.省内比赛,赛前训练20天,每天3小时。
b.省外比赛,赛前训练30天,每天3小时。
(3)、比赛期间按大会要求执行。
第八条、各代表队训练、比赛工作量计算及赛前训练和比赛期间补助均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校代表队外出参赛必须经竞赛教研室报部党政会议批准后方可外出比赛。
第十条、各项目运动队队员名单由主教练员在训练前报竞赛教研室,由教学部办公室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体育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