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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14 10:13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按本《标准》进行测试,每个年级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试。

第二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监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

工作职责

1. 按照教育厅的文件通知,负责《标准》的测试,每学年的9-11月份将分别对全校的四个年级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等。

2. 对于《标准》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应于每年3-5月进行补测。

3. 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和准备工作。

4. 制定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5. 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6. 每学年组织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

7.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实施《标准》,并及时将测试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国际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条  校医务室负责提供因病、残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证明工作。

测试项目

第四条《标准》测试项目每年按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文件执行

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保证测试效果。

第六条《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标准》的测试每学年测试工作在体测中心统一安排下,由体育教师负责组织测试,校医务室负责现场监督和指导。测试一般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测试过程中必须保证秩序,测试数据和记录准确无误,测试、记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在测试结果上签字。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八条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测中心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评定。

第十条 每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测中心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收集、保存成绩登记表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院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测中心负责登记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则本年度评定等级不及格。

第十二条 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引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

测试费用

第十三条 周末测试按时间计算,测试费50/小时,每天误餐补助50元;大一、大二课后任课教师测试,测试每个正常教学班级按50元补助,合班按50元×平均班级人数系数计算。

第十四条 工作日搬运器材、布置场地、维护仪器等辅助工作50/天。

第十五条 学生数据录入费用40/人•天;教师数据整理、上传400/天;每天按完成2000名学生的数据处理计算。

                                                             体育教学部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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